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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

2019-08-30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加强我县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过程监管,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连环发[2017]20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用电监管系统)的安装范围主要包括:

1、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

2、化工、医药行业排污单位

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类气体等扩散范围广、易产生扰民的排污单位。

上述排污单位的所有产生污染的用电生产设施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均应安装用电监管系统。

二、时间节点

各排污单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填写《排污单位用电生产设施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统计表》。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用电监管系统的安装联网,其余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用电监管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梳理本单位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清单,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拿出电路改造和电量采集的实施方案。要接入监控平台,明确专人值守,建立明确的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各地市环保部门也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各地市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搭建分表计电监控平台,将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数据统一收集、汇总、分析,以便实施监控 

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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