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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2019-09-05

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攻坚年,也是生态建设的巩固提升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为抓手,以严格执法和严肃问责为保障,全力推进生态建设各项工作。抓好大气、水、生态环境和土壤固废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中的倒逼传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健全完善生态建设体制机制,科学、规范、精细、严谨地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步伐,努力实现生态张店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和强化考核、严肃问责为保障,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变电所运维云平台坚持治理、上下联动,坚持提高标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加速推进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全力推进治气、治水、生态修复和土壤固废治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步伐。

二、工作目标

空气环境质量方面。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区良好及以上天数达到223天,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市的位次前移;SO2、NO2、PM10、PM2.5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目标分别达到31μg/m3、41μg/m3、100μg/m3、53μg/m3,综合污染指数达到6.08,改善16.6%。

水环境质量方面。在持续巩固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 河流断面主要指标 COD和氨氮达到地表水IV类水体要求,孝妇河全段达到地表水Ⅲ类水体要求。地下水水质级别稳中趋好。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和黑臭坑塘。

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配合市政府编制完成《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自然保护区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完成生态绿化、矿山复绿工程,加强农业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三、重点工作

按照“抓重点、带一般”的工作原则,立足全区空气污染因子现状,进一步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好PM2.5、PM10和氮氧化物治理,积极探索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办法、新路径,努力补齐短板。

(一)突出抓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1.全力打好PM2.5和NO2专项治理攻坚战。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细化管控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把企业有组织达标排放作为基本底线,将控制扬尘一次排放、PM2.5二次生成前体物和抓好移动源污染控制作为基本思路,通过重点抓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治理、面源VOCs治理、移动源管控等五个方面专项整治,推进PM2.5和NO2浓度进一步下降。

2.深入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对燃煤小机组的调整淘汰力度,实施资源整合,全面淘汰2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执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从严审批热电联产项目,严禁新上10万千瓦以下热电机组(余热发电除外),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治理,推进企业入园,提高园区集中度。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整体思路,推动“高、新、轻、绿”产业发展。在完成、省、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着力推进重点产业、重点区域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年度计划,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完成范围自动列为禁煤区,禁煤区内严禁销售、使用散煤(包括型煤、兰炭),在其他区域推广民用清洁煤炭,确保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62万吨,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削减目标任务,推动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好转。

3.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电力、钢铁、建材、水泥、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一律从严执行,同时加强生产工艺过程的全过程规范和精细管理,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规范,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对所有涉颗粒物排放企业开展拉网排查,重点是电力、钢铁、陶瓷、水泥、粉磨站、氧化铝、炭素等涉物料大进大出行业,所有企业全部制定“一厂一策”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3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于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或无组织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停产整治。

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结合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摸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底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不断拓宽LDAR(检测与修复技术)治理工作面,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进一步摸清挥发性有机物底数,进行拉网式排查、清单式管理、销号式整治。对石化、有机化工、乳胶手套、医药、塑料(橡胶)、油(气)站点等行业,进一步规范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开展LDAR(泄露修复与检测)的频次以及修复标准等,对符合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条件的,逐步推广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建筑涂料等行业,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漆、水性胶、水性墨和水性涂料等VOCs排放量小的原料,同时在工业加工领域全面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确保实现VOCs治理设施全覆盖。9月底前,未全面改用水性原料的,纳入冬季错峰生产,采暖季实施停产。加大对非法储存及流动加油站点打击力度,做好成品油质量管控,对加油站、油品加工等环节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对于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处取缔,确保油品质量。扎实开展用气企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一次发现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立即实施停工10天以上;两次发现的,加倍实施经济处罚并立即实施1个月以上的停工整治,三次发现的,依法给予三倍经济处罚,立即实施1个月以上停工整治并取消建设单位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建筑工程资格。工期1年以上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一律安装PM10 在线监控设施和视频监控,PM10 在线监控要与市、区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M10日均值二级标准(150微克/立方米)实施管控(中度以上污染天气除外),对日均值超过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实施分类停工整治,停工时间不少于10天。强化露天矿山、道路交通、物流园区等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在重点道路开展深度保洁,城区主干道做到“两扫三冲”,城区重点路段做到“五扫五冲”,加大对扬尘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运输车辆检查管控力度。

6.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管控力度。根据城市布局和企业分布,进一步合理规划中型、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扩大禁限行范围。原则上,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和农用车辆通行;外环道路以内以及经过城区的国省道禁止国IV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通行;禁止未添加车用尿素或加装DPF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通行。利用遥感监测平台,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并定期通告和实施处罚。交警、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对货运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物通道、高速路进城口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超标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和劝返。

7.完善相关功能区划定。结合城市化发展进程,进一步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噪声环境功能区等相关功能区划定,扩大现有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建立禁煤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禁煤区划分范围落实禁煤措施,禁煤区内禁止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使用煤炭,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洗浴、宾馆、饭店及沿街商业房等经营单位的分散燃煤设施(包括茶浴炉、取暖炉、蜂窝煤炉等)全部实施替代改造,并禁止销售煤炭和建设储煤场。同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基础性措施执行到位。

8.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对钢铁、水泥、建陶、碳素、医药、农药等重点污染行业开展行业绩效评估,按照污染排放绩效修订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减排措施,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处理,对污染排放绩效较好企业,保障正常生产过程。进一步扩大错峰运输范围,继续实施重点公路运输企业冬季错峰运输。同时,结合前三季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将未改用水性原料的VOCs排放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等纳入冬季停产范围,采暖季实施停产。按照“超标即应急”的原则,严格落实修编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错峰生产、停限产企业和扬尘源、移动源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峰,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防范和控制工作。

9.持续抓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和各级督查保障、整改工作。适时反复开展“回头看”,始终保持对“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真正做到“零容忍”。同时做好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巡查配合保障工作,高标准整改反馈问题,确保按期“销号”。

(二)深入开展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新一轮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作,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全面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快生态湿地建设力度,加快实施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光大水务二分厂提标改造工作和启动一分厂搬迁改造工作;适时全面封堵沿河异常排污口,

1.加强工业点源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全盐量、总氮和氟化物等指标开展深度治理,重点抓好齐鲁排水管线纳管企业氟化物和汞指标治理。积极推进十大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及中水回用,实现污染减排。各工业集聚区和化工园区要建设独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工建设东部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加强涉水企业环境管理,厂区内设置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工艺图,明确各项标识。建立排入市政管网企业排水信息台账,组织纳管企业领取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纳管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有行业标准限值的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限值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委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企业可执行协议标准,实施“一企一管”,独立建设排水管道对污水进行收纳和管理。

2.加快实施污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光大水务二分厂提标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光大水务一分厂搬迁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污泥浓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各类工艺参数仪表并与中控系统联网,每天开展人工监测比对校正,建立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台账。加快推进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善配套污水管网,认真落实排污管网分段控制制度,封堵沿河入河排污口,消除辖区内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分质处理试点,厕所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其他生活用水通过湿地、氧化塘和自然坑塘处理。

3.加强主要河流生态修复和人工湿地建设。着力构建“水润淄博”生态水系,巩固提升孝妇河水污染综合治理成果,全面完成猪龙河河道综合治理。完成范阳河综合治理相关工程任务,打造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处理综合体,加强人工湿地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湿地出水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施主要支流及农村小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沿河生态环境。

4.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和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按照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重污染化工集聚区污染防控和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工作。

(三)持续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1.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估工作。完成农用地详查点位布设与核实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按照相关要求由市政府或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土壤修复试点工程。

2.严格抓好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省环保厅“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扎实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危险废物申报、贮存、转移、处置规范管理,确保危险废物“不漏管、不失控”。按照《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严查企业申报和更新固体废物产生源数据,全力做好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以流动放射源为重点,继续推进放射源安全检查;开展射线装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做到帐、物、系统“三统一”,构建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积极推进废旧放射源的安全收贮工作。

(四)抓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1.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3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配合完成《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自然保护区区域的勘界定标工作。

2.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面推行产业负面清单制度。

3.加大生态修复和绿化力度。对区域范围内的矿坑、绝崖等破损山体进行综合整治,加大以植树造林为重点的生态修复力度,完成生态修复绿化200亩;新建经济林200亩;完成昌国路东延道路绿化美化,开展道路、水系沿线绿化工作,进一步提升绿化覆盖率。

4.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提升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

5.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五)持续加大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1.不断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以市级信息化环境监管网格体系为基础,实现对区级3级网格员有效调度指挥管理,对网格内环境空气质量、污染趋势等进行智能分析,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开展高精度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各镇办和重点工业园区相对制高点建设高精度视频监控点位,实现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控。

2.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对已建成的14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水平,细化完善运行管理细则,为大气污染防治及时准确的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推进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后续建设及运行工作,实现对主要河流、小河流、纳污管网、地表水的自动监测全覆盖。

3.全面开展重点企业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智能监管工作。有效监控企业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时运转状况,准确掌握污染企业应急方案落实和错峰生产实施情况,实现“双随机”模式下的、高效执法。

4.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区公安河道警长、环保网格员、水利河管员的长效管护体制机制,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环境监管大格局。加强对国省控企业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应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着力解决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跨界经营等问题。不断强化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和异地执法力度,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六)扎实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

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和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要求,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生产工作范畴,压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日常监管,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提醒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严把涉重金属企业总量审批关,定期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依法严惩涉重金属企业超标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严格落实《张店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制定2018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任务,具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考核问责。加大对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抓好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任务督查考核工作,继续坚持好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制度,年终按照环境质量现状、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淄博市环保问责问题线索移送程序》要求,针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及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纪律审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有关镇办或部门任务部署、责任落实不到位以致影响政令畅通、工作推进的,依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生态淄博建设督查问责的意见》《淄博市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张店区环保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一律实行倒查问责,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发现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严厉查处,确保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解决。

(三)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完善禁煤长效机制,设定禁煤区,全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制定建成区热源平衡方案,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建立扬尘污染督导考核机制,持续加大抽查、考核、通报力度,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公路保洁强化行动,抓好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施工扬尘防治,加大重点路段保洁力度,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加强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建立货运车辆限行常态化工作机制,严禁国V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全面落实河长制,制定出台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完成“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带”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规划,积极推进实施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安环保“规范化联勤、实体化联动、信息化联通”三联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震慑力。深化异地执法、“双罚”制度,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实施力度,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的严打严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环保“双罚”工作机制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压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加快转型升级和环保新技术运用改造力度。

(五)强化环保重点问题督察整改。全力组织开展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并及时开展“回头看”,做到举一反三、长效监管。全力做好省、市环保热线交办问题办理工作,做到按时专办、按时上报、按时公开。配合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工作。针对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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